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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比赛附则第15条 比赛组织 建立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组织工作,满足竞赛要求。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设裁判委员会,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 15.1 比赛的标准棋桌,应为长130至160厘米、宽60至70厘米(比棋盘长度宽出20厘米)、高70至72厘米。 15.2 比赛场地应具有安静舒适的环境,大小须容纳所有比赛棋桌,至少应按一台棋3.5平方米计算,并考虑通道与比赛区域的间隔空间和工作台等。赛场照明应达到300流明的强度,温度以20摄氏度至26摄氏度之间为宜。 15.3重大赛事或重要场次,可在获得组委会批准后,在比赛场地安置信号屏蔽器。
第16条 棋手须知
16.1 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文明对弈。 16.2 对局时,棋手不得随意离席,远离比赛区。 16.3 对局中出现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 16.4 已经结束对局的棋手,需遵守观众规定。 16.5 公平竞赛,遵守体育竞赛纪律,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17条 裁判职责 17.1 严肃、认真、公止、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竟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5 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 恪尽己职,维持赛场良好的竞赛环境。 17.7 接受组委会竟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18条 处分权限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比赛处理。 18.4 竞赛组织机构可以向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使用象棋软件作弊等严重违纪的棋手作出停赛、取消等级称号及终身禁赛的处分。 18.5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