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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比赛通则

第10条 比赛办法

10.1 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通常采用一局制,人(队)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或双循环制。循环赛对局秩序表参见附录二。

在人(队)数较多,可以根据棋手(队)的最新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进行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队)数进行同名次或交叉决赛。

10.2 积分编排制:

在人(队)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参见附录三。

10.3 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败淘汰制或交叉淘汰等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和单淘汰制附加赛秩序表参见附录四。

10.4 组合赛制:

根据比赛需要,可综合采用多种赛制。

10.4.1 积分晋圈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一种赛制。具体方法: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通过若干轮次录取相应人数,参加第二阶段的单淘汰赛。

10.4.1.1一轮制淘汰赛。第一阶段排名1、2的,进行冠亚军决赛;排名3、4的,争夺铜牌。

10.4.1.2 两轮制淘汰赛。第一阶段第1名对第4名,第2名对第3名,胜者进行冠亚军决赛,负者进行三四名决赛。

10.4.1.3 淘汰赛慢棋抽签选择先后走。

10.4.1.4 积分末位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又一种赛制。具体方法:在赛程过半时,规定每一轮淘汰若干名积分最低的棋手,直至保留若干名棋手参加最后一轮比赛。

10.4.3  N+1赛制:

10.4.3.1 采用积分编排制赛N+1轮,第N轮结束后排名前2名的棋手,无论之前是否碰过,进行冠亚军决赛,其他棋手进行第N+1轮积分编排赛确定第3名及以后名次。

10.4.3.2 冠亚军决赛,先平衡双方的先后手,如果双方前面轮次先后手次数一样,由第一阶段名次列前的棋手选择先后手。

10.4.3.3 截至第N轮对过冠亚军的棋手,其对手分按两位棋手N轮赛后得分加决赛慢棋得分即共计N+1轮得分之和计算。

 

第11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11.1 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棋手的后面。

11.2 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11.1款。各轮比赛出场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1.3 临时定台制

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或抽签确定本队队员的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全队轮赛制对局秩序表见附录五。

11.4 全队轮赛制

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1.5 队员总分制

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名次之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12条 先后手确定

12.1 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二《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2.2 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2.3 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三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2.4 淘汰制比赛,以抽签确定先后手。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抽签确定先后手,第二局换先。

 

第13条 成绩计算

13.1 每局棋结果,胜者2分,负者0分,和棋各记1分。

13.2 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13.3 可根据比赛需要调整双方胜、负、和的记分标准。如胜方计3分、负方计0分、和棋各计1分或胜方计3分、负方计0分、先手方和棋计1分、后手方和棋计2分等。

 

第14条 名次确定

14.1 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所胜对手的全部积分与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数、对局时后走、后手胜局。遇轮空均不计算成绩和先后手。

在一局双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两次单循环小分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胜局,如仍然无法区分,则依次比较第一个循环的积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数、对局时后走、后走胜局。

14.2 在两局或多局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场分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列前。如场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局分总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胜局。

14.3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可按下列相关条款及条款中所列顺序依次区分:

14.3.1对手分(所对弈过的全部对手的积分之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后走胜局。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3.2累进分(每轮积分相加总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后走胜局。如无法区分,则去除第一轮得分进行比较,如仍相等,则再去除第二轮的积分,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4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抽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一旦出现单数,凡轮空者的成绩按胜局计分,团体成绩按胜场计分,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队)中的最低得分(不包括0分)处理;如少于(不含)七轮或16人(队)时,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最低得分的50%(一半)处理。

14.5 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局数,后走胜局,直至区分。遇轮空均不计算成绩和先后手。

14.6 在一局双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时,以附加赛区分。

14.7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所对弈过队的场分总和)、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名次,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8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也可根据各队的总局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14.9 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比较最高个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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